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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为:第九条 公租房申请条件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 公租房申请条件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第十二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承租对象租住一定年限(一般为3~5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公租房全部或部分产权,也可继续承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予以腾退,不得申请购买所租住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商品住房,将由产权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出售或出租。
***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购买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到期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1、海淀区辛店B08地块公租房启动工程,即将建设1986套公租房
2、环保园C地块;
3、清河小营D地块
4、首师大南区公租房,约420套;
5、苏家坨同泽园西里项目1381套
6、京原路7号,可提供公租房2436套;
7、远洋沁山水项目,120套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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