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犯罪可由以下途径来检举
第一种是自举,就是官员检举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像现在的自首一样。在明代,只要犯罪的行为太恶劣,又能积极第处理后事,一般情况下,自举的官员都免除处罚。
第二种是告发。
1 通过法定机关监察御史,巡抚,按察司,给事中等部门官员的告发。这些法定机关都有监督检举的职能,所以这也是明代主要检举官员的途径。
2 任何官员只要发现他人有犯罪行为都可以检举,可以上级检举下级,也可以同级相互检举,也可以下级检举上级。
3 皇权控制之下的特务机关东厂,锦衣卫,西厂,内行厂也负责监督官员不法行为。
4 普通百姓有权利告发官员不法行为。例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的权利。
明代的这些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定机关在监督官员不法行为中能发挥主要作用,那么必定吏治清明,社会安定,反之,则会导致贪腐盛行,政治秩序失衡.
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官员的犯罪,实际上主要依靠在官僚集团内的“纠举”行为。
在明代,具备这一司法职能的机构是都察院,又被称为“风宪衙门”。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以及御史,他们都负有纠察百官的责任。实际上,这一监察机构可以上述到汉代,汉代御史的最大特点是位卑权重,权重,保障了这些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司法程序受到干扰,位卑,则保障了御史有充足的进取心以纠察百官,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此外,明朝的通政司之下,还设有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事务,同样对行政体系内的职务犯罪发挥纠察作用。
另外一方面,明代的法律也允许百姓“告奸”。实际上,从明代的律法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禁止民告官的律条。当然,属官告上司的司法程序肯定是特殊的,比如诉状需要上奏给皇帝。同样,民告官的话,也可以向巡按御史上诉,这就是所谓拦轿鸣冤了。不过,洪武朝,由于朱元璋主张“重典治吏”,因此对“民告官”的行为还进行鼓励: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 其吏,执《大语》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 各二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役三年。敢有 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
看起来,他不仅仅同意“民告官”,还支持“民捕官”,他还曾经下令:
十二部政使及府、州、县,肤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 乡扰民,其禁止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 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 精壮拿赴京来。
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虾鱼器具者,许民人拿赴有司。有 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不过,这样的情况,恐怕也仅仅能出现在洪武一朝。朱元璋一死,人亡政息,这样的法律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很难得到贯彻。
在明代,如果官员犯罪,百姓并不是非要去拦着所谓的“八府巡按”(即明朝时候的监察御史)的轿子告状。百姓有很多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百姓直接向上级的主管部门“举报”。另一种则是去击打皇宫门前的“登闻鼓”来告状,只是这种方式对告状的类型有限制。另外,还可以制造舆论,引起特殊机构的注意。同时,匿名告状一般不被受理。
一、明代的“***”
在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普通百姓告发官员,朝廷原则上是不鼓励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古代依靠的是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维持秩序。“民告官”等同于“子弑父”。所以在明代之前,百姓检举官吏,先要吃个几十大板!
朱元璋刚登基的时候,为了澄清吏治,对“民告官”放宽了条件。如果遇到官吏贪赃枉法,百姓可以向“监察御史”投递状纸检举。御史接到状纸后,会把案件发回“被告官吏”所属的上一级官府,或者同级的监察部门(按察使司等)进行审理。
另外,洪武年间还规定了,百姓可以直接进京投递状纸,官员们不能阻挡,否则杀无赦。但是到了明朝中后期,这一条基本就作废了。
二、击鼓鸣冤
民间如果想告状,还可以通过“登闻鼓”,直接向皇帝提***讼。明代的皇宫门前设有“登闻鼓”,告状的人可以自行前去击打,有负责的鼓官来问询,并接受状纸。初期时,百姓通过“登闻鼓”告状,朝廷一般第二天就会给出答复。但是成化以后,朝廷吏治败坏,贪官污吏多不胜数,“登闻鼓”告状就没那么容易了!
值得一提的是,敲“登闻鼓”告状有几个限制条件:
有北京户口的,都是北京人。居住在北京10年以上的,都是老北京人。原本的老北京的概念,一开始指的是民国时期的满清遗风。再后来指的是保持北京生活传统的人。
现在炒作老北京人概念的,是外地在京干买卖的,北京胡同串子,和一小部分北京个体文玩户,餐饮户。
现在的老北京概念,代表着50后,60后,70后们的童年回忆 。
四九城,简单说就是北京城门总称!皇城的四个门,天安门,地安门,东安门,西安门。内城的九个门,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朝阳门,阜成门,东直门,西直门,安定门,德胜门。清朝时期的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将汉民全部驱至在外城居住,腾出内城住八旗军队及所携家眷,中后期也让汉高级官员被特赏内城居住!当时的旗人觉得自己有着特殊权贵的自豪感,对外都宣称自己居住在四九城!这么看来,以四九城代替老北京的称谓是不够全面的,从地区看,把外城排斥在外,从历史上看,是固定时期的民族区域性歧视产物,不能具有代表性!
老北京人很难界定,你说四九城内的算,辛亥革命前只有满族人能居住于此,那么说汉族人都不算。1644年前满清是生活在关外的,是被吴三桂带进来的,原住民的后代才是真正的老北京,谁是?谁也说不清。所以说北京自古以来就是移民城市,他的包容性是有传承的。
疍户,读音是dàn hù,汉语词语,出自明·宋应星《天工开物·珠》,指对水上居民的称呼。——百度百科
疍户,传说是鄱阳湖大战之后,朱元璋把跟随陈友谅的从属及其家人,贬至鄱阳湖,令其终身生活在水上,不准踏足陆地。后来随着时间流逝,政局变换,疍户及其后代从鄱阳湖流域,扩散到长江和东南沿海一带,主要从事渔业和水上运输业。后来把从事这些行业的人,都统称为疍户。
在明朝“种姓制度”中,疍户和堕民、佃户、奴仆、丐户、乐户、***同属于贱民一类,属于社会最底层,没有任何地位,而且疍户不能登岸,只能生活在水上且不能从事其他营生。在长达百年的明朝统治下,疍户一直卑微的苟活着!为其祖先,一代代的赎罪!
广东疍户,最初居住在四川、云南,唐宋以后迁到两广、福建沿海。清朝雍正皇帝有一个关于“疍”的上谕对疍户作了简洁清晰的描述:“粤东地方,四民之外,另有一种,名曰疍户,即瑶蛮之类。以船为家,以***为业,通省河路,俱有疍船。生齿繁多,不可数计”。可见,清朝对于户籍的划分是以职业为标准,它其实就是对船户的一种称呼。但是疍户并不都是以打渔为生的,比如罗曰褧《咸宾录》载:入海取鱼者名曰鱼疍,取蚝者名曰蚝疍,取材者名曰木疍。这里的鱼疍、蚝疍、木疍表明还有一部分疍户是做水上运输的。
以船为家
那么,他们的身份是否是流动的呢?根据史料记载,在清朝,只要是符合疍户身份的两个基本条件:傍水而生,以船为家,清***在进行户籍管理的时候为了方便就会把他们划分到疍户群体中。近代学者徐松石认为岭南的疍户主要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原有的土著疍户,古代长江流域的疍人,和两广的乌浦疍人和丛薄疍人就属于这一类。另一个则是占城倒流过来的海僚,这类人被称为新疍户。
人员的流动对***的管理是一种考验
人员的流动必然牵扯到相应的行政管理,清承明制,所以清***对于疍户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明朝流传下来的河泊所管理。河泊所在明朝洪武年间有252个,等到了清朝的时候已经被裁撤到剩下2个了,这2个都在今天的广东。《广东通志》中这样记载:南海县“河泊所大使署在西门外十一铺”,番禺县“河泊所大使署旧在南门大巷口,后移天马巷,今在内城仓边街。”这两个地名如今在广东依旧可以找到。
《广州城志》中的广东
每种职业都要缴纳赋税,疍户也不例外。清朝对于他们的赋税叫做鱼课。但是这个只是针对船户打渔所征收的,如果老百姓在河泊打渔或者池塘中自己养鱼是不收赋税的。鱼课在征收的时候不按人头,而是按照户来清算,征收的多少还依据所用的船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许多人也许是第一次听说疍户的存在,对于这字可能还不知道读什么,其实这个字读dan,在宋应星的《天工开物·珠》中曾有这样的记载:疍户***珠,每岁必以三月,时牲杀祭海神,极其虔敬。。。。。。疍户是古时对水上居民的称呼,一般指生活在两广,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带的水上居民,他们以船为家,***为业,长期生活在水上环境之中,不得上岸居住。
疍户一直被视为贱族,明洪武初,始编户,立里长,由河泊司管辖,岁收渔课;到了清朝雍正年间,明令削除旧籍,与编氓同列,法律上认可了他们平民的身份。但实际上地位并没有多大的改变,他们除了要交纳渔捐船税之外,还要交纳名目繁多的种种附加税。
由于社会地位不高,疍户的生存环境很是恶劣,悲惨,一直处在社会的底层,生活水平也好不到哪里去,明清由于发展水军的需要,他的地位才稍微有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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