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人事档案的话,就没有办法对你进行工龄的评价。你去社保那边问问。根据1***8年6月***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如果在京有缴纳保险的记录,正常是可以停缴转出,或到退休年龄一次性支出的。
不过,问题所谓的一直没有档案,让人产生疑问,是单位没有缴纳,还是什么原因?
在北京上班上过社保,就都有社保卡,跟你说的档案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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