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规定:申请人应当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提供符合规定的迁入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迁入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其户籍信息录入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迁出规定:户籍人口申请迁出户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符合规定的迁出材料,如未缴清税费或有未处理的案件等,不得办理迁出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迁出手续,并将其户籍信息注销。
户籍登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登记规定,认真核实户籍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和材料,确保户籍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户籍登记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
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核户籍迁入、迁出、变更等申请,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退回或者拒绝。
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如违规迁入、迁出,提供虚***材料等,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北京市户籍迁入迁出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户籍迁入迁出的程序,保障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4、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5、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市生源提供《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学校证明。非本市生源提供中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报户口介绍信,市局或分县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
2、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
4、劳模入户北京:在北京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
一是突出居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性;
二是明确了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三是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对接,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
四是强调有序腾退,区***要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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