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在任何一个派出所都能办理,但本人必须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一般是该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管理中心办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临时居民***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公安机关签发。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发给申领人。
领取了临时居民***的公民在领取居民***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
据有关政策说明:为解决北京籍居民因暂无房产,无法落户问题,北京在户籍派出所所在地设“公共户”,当事人在自己确无房产、或购买房屋尚未到手不符合落户条件,且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名下均无房产的情况下,可到所属户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具体要求请咨询所属派出所户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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