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除根据国家规定凭有关证明即可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直接办理户口迁出、迁入登记手续外,其他户口迁移,须依照下列程序:
(1)申请人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表,出具有关的入户证明材料,包括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证明等,由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2)户口迁移实行分级审批。市、县公安局负责审批由农村迁入城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市区的公安分局负责审批由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
(3)凡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持有准迁证或不需要准迁证者,应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由其发给迁移证。
一,有迁入的地止(有房)或是迁入直系亲属地址(门牌号)。
三,事先和迁入地派出所打好招呼。跨区迁入现在很快,因为现在全市联网,不向原来要许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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