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益的。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家庭。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人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京籍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北京市公租房属于北京市。公租房投资管理中心建设维护由北京市住房和房屋管理局管理。住房管理局下设一个公租房管理中心。由公租房管理中心负责对入户家庭的审核及日常审核。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管理主要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建委)负责。北京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公租房政策、规划、建设和分配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县住建委)也参与公租房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分配、租赁合同管理等工作。
要了解关于北京市公租房的详细信息,您可以访问北京市住建委的官方网站([***/)或拨打相关咨询电话。](***/%EF%BC%89%E6%88%96%E6%8B%A6%E9%80%A0%E7%9B%B8%E5%85%B3%E8%AF%95%E7%94%B5%E8%AF%9D%E5%92%8C%E6%89%93%E5%88%B0%E7%9B%B8%E5%85%B3%E4%B8%8A%E7%9A%84%E5%95%86%E5%AE%A2%E4%BF%A1%E6%81%AF%E3%80%82)
您还可以咨询所在区县的住房管理部门,了解关于公租房分配、租赁等具体政策的信息。
过去的公房和现在的廉租房 公租房是截然不同的。公房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经济时期全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分到的房屋都是公房(有楼房有平房。这也是对职工对国家做出贡献的肯定也是那一时期的***待遇(当时工资很低平均二十几元每个月。当时建房的土地也是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解决的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下 房改房楼房都卖给个人了 平房也没有执行房改房。 廉租房和公租房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所以说这是没有什么可比性的 也是不能划等号的 一个是***经济时期的产物。一个是市场经济时期的产物 多说一句也请现在负责腾退的同志们不要对腾退户展现出你们是在施舍是的在帮他们改善生活条件了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房基本都是员工和单位以***买入,再次上市交易可以高贷款,有税费优惠,公租房不能交易,每月房租略低于周边市场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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