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家庭稳定和对养子女抚养教育有益,公安机关除了取消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以外,还将北京市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3条: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另外,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在京入户条件也有所调整,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18岁以下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北京户口:
1、继父与未成年人的母亲结婚三年以上;
2、继父再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过一名子女;
3、未成年人由母亲抚养已达三年以上,并须提供***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最后,为解决部分未成年人的父亲已经死亡、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现面临上学没有北京户口的问题,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在京入户条件也有所变化。凡是符合以下两点要求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入户:
1、未成年人父亲生前为本市户口,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
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但不是任何家庭,任何个人都可以收养孩子。起码是经济条件,身体健康条件及抚养教育能力。才可以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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