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市民具体办理程序及需交验的证件、证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
没有收养孤寡老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中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作了相关法律规定,如第四条中就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第五条中,规定了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即孤儿的监护人、社会***机构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中则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北京人收养外地人三代内旁系血亲子女,需要到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年满三十周岁。
1.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 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需经相关部门审查盖章);
3. 收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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