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配租实物公租房的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家庭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要求各地全面梳理和总结住房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住房困难群体实施精准保障。
1、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有残疾的,可以免摇号优先安排在低楼层,方便残疾人居住;
2、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3、部分省市对困难残疾人的租金有一定优惠减免,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比如房管局。
二、公租房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2014年起,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公租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配租实物公租房的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家庭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
残疾人保障房优先配租配售
1、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
2、举例:深圳市面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残疾家庭配租300套公租住房,配租房源均为地铁上盖或临近地铁站住房,包括无障碍住房2套、普通住房298套。
廉租住房残疾人优先配租
1、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残疾人申请公租房的条件规定和正常人是一样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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