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养孤寡老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中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作了相关法律规定,如第四条中就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第五条中,规定了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即孤儿的监护人、社会***机构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中则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答案: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北京户籍收养人的条件:(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市户口);
(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7)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
(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收养独生子女是指被收养人是生父母的独生孩子。
1、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市民具体办理程序及需交验的证件、证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
根据北京市宠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以下宠物:
1. 犬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烈性犬、大型犬、藏獒、比特斗牛梗等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犬类。
2. 猫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未经过免疫的猫类,以及患有狂犬病、跳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猫类。
3. 鸟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野生鸟类,以及可能携带病原体、害虫等危害人畜健康的鸟类。
4. 爬行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有毒蛇、眼镜蛇、蝮蛇等危险爬行类。
5. 鱼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大型水生动物,以及可能携带病原体、害虫等危害人畜健康的鱼类。
此外,北京市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宠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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