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令第91号)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了确保符合上述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把握好确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讨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时间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此外,即使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就此简化程序,否则,当出现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需时间跨过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时,即进入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阶段,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转为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的对价是不一样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订,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续订手续办理完毕。
3.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法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办理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申请单位继续聘用;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注: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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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 聘用合同;
4、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申请单位继续聘用;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注: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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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 聘用合同;
3、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4、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申请单位继续聘用;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注: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办理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 聘用合同;
3、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4、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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