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乃武与小***案被称为晚清四大奇案之一。此案爆发后,消息上达天听,真相大白,余杭县地方几十名官员被革职,永不续用。
实际上,报刊作为一个影响因素,也是此案发酵的一个变量。《申报》作为晚清一个公共媒体,为杨白翻案做出了舆论引导作用。地方士绅基于礼法道义,对此案也关涉较多。大约同治12年(1872),余杭士子杨乃武考中举人,本是喜事。不久之后,曾在杨家帮佣的毕秀姑(小***)被知县之子刘子和设计下药奸污。同时,毒死了小***的丈夫葛小大(葛品连)。那么,事情是如何联系到杨乃武身上呢?
其一,在于小***曾和杨乃武有过情愫,碍于主仆和礼法,最终分离;其二在于刘锡彤曾滥收钱粮,敛赃贪墨,被杨乃武得知,于是联合士子上书举发,怀恨在心。其三,在于湘军、淮***业到地方的官员,与当地精英矛盾很深。知县刘锡彤眼见儿子惹下大祸,便嫁祸给杨乃武,严刑逼供,以“谋夫夺妇”情形定拟,问成死罪。浙江巡抚杨昌浚受了刘的疏通,也为了保住一干人等的面子,官官相护,***,不许翻案。
这个案件延续了几年,杨刘等人以为可以蒙混过关。不料江浙士人多人上京师告御状,消息传到醇亲王耳中,通过调查,他决意替杨乃武翻案,以示地方警饬,慈禧太后也下旨严查详情。
其实,除了杨乃武与小***冤案的因素之外,乃是余杭当时相关涉案官员,不少来自曾国藩、左宗棠湘军系统。朝廷鉴于压制湘军集团的势力,借此机会清洗了湘***过去的地方官,陆陆续续,100多位官员被免职。
也就是说,杨乃武与小***之***昭雪隐藏着深刻的、尖锐的官场权利斗争,本案是朝廷借机清洗左宗棠、曾国藩在地方上的势力,他们只是小棋子。所谓沉冤昭雪之后,杨乃武不准恢复举人功名,小***被削发为尼,能说是朝廷为了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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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慈禧主要是为了整肃左宗棠留在浙江的力量。
1873年,浙江余杭居民葛品连突然暴毙。
因为葛品连天生就有残疾,行动不便,经常有并发症,怀疑可能有先天性心脑血管疾病。
而葛品连死亡是在同童养媳小***新婚后不久,怀疑可能是夫妻生活过频,导致脆弱的心脑血管系统崩溃。
葛品连发病2天后死亡,这本身没什么,久病之人暴毙了。
这是清朝四大冤案之一。
本身案件大家很熟悉,但却是很普通的冤案,为什么著名呢?
背后的故事才重要。
满清***为了打压湘军势力,***取的措施。
如果不是为了打压湘军,杨乃武和小***会是什么结果呢?
肯定会是被历史埋没的冤案。
但是不管怎么说,小***的冤案的得到了昭雪,也算有了很好的结局。
政治需要。杨案无论怎么判,结局必须是“冤案”。要么是说你冤枉杨乃武,要么是说你放纵凶手杨乃武。两且必须是要整个浙江的湘系官员全受追责,至于案件真相,朝廷根本不关心。那些***公知律师,自以为翻案是他们的功劳,可笑,不过是被利用的狗而已,普通刑案,哪里有很多冤案,一个巡抚,管你一个小案子干吗?
被闹的沸沸杨扬的杨乃武与小***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从大清同治十二年十月案发至光绪三年二月结案,历时数年,牵连人数众多,下至平民百姓,上至钦差大臣,最后有慈禧太后下旨,才算审结此案。
那么是什么原因惊动两宫太后关注此案的呢?
事实上杨乃武与小***(毕秀姑)的案子刚开始并不复杂,只是毕秀姑(小***)的婆婆怀疑儿子葛品连死因可疑,遂告到县衙,而知县刘锡彤听信谣言,不加细查,动用大刑屈打毕秀姑(小***)成供,牵连杨乃武,刘锡彤认为案情己明,就详报上司。
杭州知府陈鲁翻阅案卷,发现杨乃武并未承认罪,就把全案人犯案卷解到杭州复审,由于原案卷漏洞百出,知县刘锡彤又将案卷捏造修改。
杭州知府陈鲁是军人出身,他最看不起读书人,在加上他认为杨乃武平时惯作谤诗,非谤官府,带领粮户闹事,是个不守本分的人,故此案一解到杭州府,第一次审问,即用大刑,一连几堂重刑下来,杨乃武熬不过重刑,只的胡乱召供。知府陈鲁取的杨乃武口供后,派余杭知县刘锡彤传迅人证,刘锡彤伙同杭州府幕客章纶香捏***证,形成铁冤案,陈鲁按律拟罪"葛毕氏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
杨乃武有个姐姐叫杨菊贞,姐弟情深,知道弟弟罹此奇冤,悲愤万分,拼死也要为弟弟伸冤,由于清朝规定女人不能递呈告状,杨菊贞先后请杨乃武的舅哥,舅父作"抱告″,到省里向臬司,藩司,抚台衙门,按察使署投状告冤情。但各府衙门接状不加详查,虚以应附,竞听一面之词判案,即维持杭州府原判罪名结案上报,至此形成铁案,只等刑部回文一到,就要立即执行。
杨乃武的姐姐杨菊贞不忍心看着弟弟冤死,就带着母亲,小弟身背黄榜(状子)到京告状,历尽千辛万苦,走了两个多月才到北京,向都察院衙门投诉,但都察院问都不问,就将她们押解回原籍,仍交巡抚杨昌濬审理,杨昌濬仍交原审各官审问,审案成了游戏,从下遂级交到上,又从上逐级交到下,转了一圈维持原判,杨菊贞不甘心,决定第二次上京告"御状″。在杨菊贞的努力下,在杨乃武的同学,同乡好友吴以同,胡雪岩,夏同善,夏缙川,翁同龢等浙江籍官员的帮助下,杨乃武的案子终于引起了慈禧太后的注意,慈善太后下旨叫刑部令饬杨昌濬查办此案,并叫御史王昕到浙江私访此案。
湖州知府许瑶光审明了杨乃武,毕秀姑(小***)的案子,明知是冤案,却不敢定案上报。御使王昕从余杭私访回去,知此案有冤屈。但由于杨昌濬专横跋扈,案子又是他审定的,地方官吏都怕他,不敢翻案定案,给事只好上疏朝庭,另派礼部侍郎胡瑞澜提审此案,但胡瑞澜也不敢得罪杨昌濬,只好任用杨昌濬推荐的人审理此案,内有一人边保诚系宁波知府,是余杭知县刘锡彤的姻亲,又与杨昌濬是同乡,杨乃武与毕秀姑(小***)的案子落到他手上,他以杨乃武枉求脱罪为由,暍令差役对杨乃武,毕秀姑(小***)大刑伺候,直到把杨乃武兩腿夹折,毕秀姑十指拶脱,铜丝穿入***,两人奄奄一息,熬刑不过承认为止。
此事引起地方举人生员及杨乃武好友汪树屏,吴以同,吴玉琨等三十余人不满,他们联名向都察院,刑部控告有关官员严刑逼供,草菅人命,屈打成招,上下包庇,欺罔朝廷。请提京彻查审理,以释众疑。
在夏同善,翁同龢,张家骧及浙江籍在京的一些举人,进士,翰林等人的努力下,御史边宝泉也奏请圣上,陈述利害,要求复审,以正视听,在各方努力下,慈禧太后准奏,下一道谕旨,交刑部彻查,提京审问。
1876年(光绪二年),全部人证提押北京刑部大堂三堂会审,全部人证推翻供词,并供出了刘锡彤捏造证据的事实。刑部大审以后,接着又在海会寺开棺验尸,尸检结果,葛连品并没中毒,此案真相大白。
承包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有权继承该土地?
首先,需要给大家明确一个概念,农村土地是没有继承这一说法的,因为农村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并不是个人的。农村土地承包人去世以后,其家庭成员依法继续承包,但这并不是继承。
其次,大家需要了解一下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的,比如说在土地承包时家里有6口人,就按照6口人承包土地,有3口人,就按照3口人承包土地,土地承包完成以后,在承包期内,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也就是承包期内土地不做大调整。
明白了这两点,我们在看题主的问题。承包人去世以后,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该土地?结合前面讲过的两点,只要承包人去世以后,家中还有其他家庭成员(以户口薄为准),其承包的土地就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不是继承),如果户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也就是出现绝户的情况,那么这一户的承包地村集体是要收回的(承包的林地除外,林地只要是继承人,就可以继承承包)。
总之,农村承包地是以家庭户为主的,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只要户内还有人口,属于户内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就不会变化,如果户内没有了家庭成员,承包地村上也就有权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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