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在北京生孩子需要的证件
一、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的办理: 办理地点:社区医院保健科免费办理 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加本人页) 2、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B超单子原件及复印件(要求一个月内有胎心及胎芽) 4、暂住证或居住证明或房本
二、暂住证办理: 办理地点:辖区派出所免费办理; 所需资料: 1.租房合同复印件; 2.房东***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本人***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两张
三、准生证(生育服务证)办理 办理地点: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 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一张合影照片; 2、孕检证明(一般是医院的B超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男女双方单位的初婚未育证明 4、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初婚未育证明(乡镇级公章)
注意事项:
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原则上由孕妇本人亲自办理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要重办,不办理延期(有些医院要求该区半年前的暂住证,临时办理的无效,所以请注意) 夫妻双方户口本上婚育一栏更新为“已婚” 准生证根据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具体要求不同而各异,请一定咨询清楚。
外地人在京申请生育津贴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5、《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6、《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7、《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8、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9、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
2、非婚生育。
注:可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
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一方的***
3、父母一方的户口簿
4、非婚生育说明
5、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申请入户北京户口的婴儿父母户籍属于以下任一其中一种情况的: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均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我市***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其单位已开立集体户的人才集体户口人员,应先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内,再申请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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