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金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满1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按规定仍有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完毕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2、在京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失业金
最低可领2034元,最高可领2143元。
如果您属于外地城镇户口,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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