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1.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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