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应当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楼栋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条件;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二是明确了短租住房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规定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件类别、***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处罚。
三是明确了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
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明、经营者***明、房屋权属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核实房屋状况,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人登记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子商务法》处罚。
四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即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短租住房的,应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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